以案释法:恶意刷单“薅羊毛” 外卖骑手获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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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恶意刷单“薅羊毛” 外卖骑手获刑1年6个月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类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法律事务、人身损害纠纷法律事务

【案例介绍】

      记者13日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认为外卖骑手张某利用外卖平台漏洞恶意“刷单”百余次,骗取外卖平台邮资近9万元构成诈骗,该外卖平台将张某诉至北京昌平法院。北京昌平法院近日审理此案,当庭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款2万元。

 

据介绍,被告外卖员张某做骑手多年,他利用多部手机自己充当买家、骑手和商家进行“刷单”。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张某自行下载外卖平台商家版App,因为张某母亲为该外卖平台商户,张某便利用其母手机号、用户名、密码进行操作。随后,他以编造的身份“刷单”120余次,自己无须取单、送单,只要在原地点击送达完成配送后,用买家身份取消订单,再用骑手身份点击完成订单。短短3个月内,张某非法获利外卖平台邮资8.9万余元。

据外卖平台工作人员称,邮资原本由买家支付,但如果订单取消且商户同意全额退款,邮资由平台补助。张某利用这一漏洞非法获利。事后,外卖平台发现张某赚取的邮资远超其他骑手平均值,并且其赚取邮资订单被全部取消,同时下单和退款时间高度接近,均为凌晨。由此,外卖平台怀疑张某恶意“刷单”,随后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害单位损失得以弥补,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普法】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的郭范律师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以案释法。


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满足犯罪主体的要件。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张某通过恶意刷单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非常明显,表现为直接故意。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侵犯的客体是外卖平台的钱款,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等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通过恶意刷单的方式实施了欺诈。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本案中,外卖平台基于被告人张某的恶意刷单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最初以为真的产生了这么多订单。

最后,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综上所述

本案中,外卖平台基于被告人张某的恶意刷单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支付给被告人张某邮资8.9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款,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15日 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