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熊孩子”充值3万多玩游戏 判决80%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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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服务合同纠纷案,因未成年人余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给某网游公司充值数万元参与网游付费游戏,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网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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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诉称,余某作为年仅13周岁的学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校尚未开学,需用手机上网课,原告之父就将其手机提供给原告学习使用。在3月至5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某网游公司转账共计33301.99元,用于购买被告的网游游戏币。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法定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向被告转账支付大额游戏款项,其行为与年龄不相适应,应属无效行为,并要求网游公司公司返还充值款33301.99元。

考虑到该网游公司远在外地,为进一步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在线调解。经过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和作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网游公司返还80%的充值金额,原告方自愿撤回了起诉。

【律师普法】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的王小杰律师就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民法范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加上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在读书期间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情形下,大额支出上万元用于游戏充值的行为,在未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下属于《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据此可认为其子女大额充值游戏币的行为在未经其追认的情形下当然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购买游戏币的行为无效,并向游戏公司主张返还。

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020年9月4日 10:02